冷某玩忽职守、受贿案
案由:
玩忽职守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四川省宜宾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5)宜中刑二终字第2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12月1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何义礼 单位:
监狱长擅自决定让死缓犯人外出洽谈引资项目,并致其多次脱离监管的事件,实为罕见。此案发生后,国内许多报刊予以报道,成为引人关注的话题,本案在法律适用上,也有一些问题值得探讨。
1.关于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
本案犯罪人及其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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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南溪县人民法院(1995)南刑初字第15号。
二审裁定书:四川省宜宾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5)宜中刑二终字第23号。
2.案由:冷某玩忽职守、受贿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四川省南溪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亚军,检察员黄家源,代理检察员吴涛。
被告人(上诉人):冷某,男,现年45岁,汉族,四川省垫江县人,原系四川省第四监狱监狱长。1994年12月20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黄嘉财四川省宜宾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王勇四川省宜宾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南溪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龙文锦;审判员:魏世万高荣华。
二审法院:四川省宜宾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武全;审判员:杨旭东;代理审判员:魏宜春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11月6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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