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被诉伪造公司印章裁定准许撤诉案 自诉
案由:
伪造货币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09)石刑初字第18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05月1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郭秋香 单位: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就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产生了分歧:
第一种意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被害人可以对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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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09)石刑初字第180号。
2.案由:伪造公司印章案。
3.诉讼双方
自诉人:北京京城水神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石景山区上庄(城建防水分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某,职务: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蔡大伟北京市景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男,1949年12月5日出生,回族,住北京市宣武区。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吕志杰
6.审结时间:2009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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