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某、莫某、李某盗窃案 盗窃罪;刑事证明;翻供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2012)长刑初字第26号
审理法官:

邓天平

李树新

李巧琼

代理律师:

黄志忠

法官解说
本案的焦点是被告人黎某、莫某有否拿盗得的银行卡去柜员机取钱?被告人黎某一直否认这一事实。而被告人莫某在侦查阶段对该事实是供认的,但其在庭审时对此翻供。我国刑诉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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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2012)长刑初字第26号
2、案由:盗窃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黎某,男,198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盗窃,于2011年年9月16日被逮捕。
辩护人黄志忠,广西桂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莫某,男,197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盗窃,于2011年8于2011年9月16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男,196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 因涉嫌盗窃,于2011年11月15日被逮捕。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邓天平;人民陪审员:李树新、李巧琼
6、审结时间:2012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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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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