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柳金妹诉潘五等赠与案
- 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梧法民终字第111号
- 案由:财产赠与纠纷
- 原告:柳金妹
- 被告:潘五,梁四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1996-12-17
- 定案结论:4.二审定案结论
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于1996年12月17日作出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10元,其他诉讼费500元,计4010元,由上诉人潘五、梁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