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等破坏生产经营案
案由:
破坏生产经营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1998)刑字第2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01月2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谢剑 单位:
本案是一起养殖场的饲养员为泄愤报复,故意在私人创办的养猪场内投放毒物,致猪中毒死亡,破坏个体生产经营正常秩序的案件。依照1997年《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案中两行为人的行为均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而此罪名是从197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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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1998)刑字第23号。
2.案由:金某等破坏生产经营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郭松海。
被告人:金某,男,35岁,汉族,萧山市人,农民。1983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1997年10月30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马显涛伟业律师事务所(浙江诸暨)律师。
被告人:姚某,女,32岁,汉族,诸暨市人,农民。1997年10月30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何建达伟业律师事务所(浙江诸暨)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施忠浩;审判员:徐忠清丁菊云
6.审结时间:1998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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