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不服浦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行政监察案
案由:
行政监察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浦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浦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钦行终字第4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2年07月27日
法官解说
本案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主要涉及如下两个问题:
1.人社局的职责与处理劳动争议事项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一部调整和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以及明确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职责的重要规范性文件。该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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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2012)浦行初字第13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钦行终字第49号判决书。
2.案由:劳动保障行政监察。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邓某,男,钦州市浦北县人,住浦北县。
被告(上诉人):浦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浦北县小江镇解放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浦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赵某,浦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庭辉;代理审判员:阮耀新;人民陪审员:何冬梅。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许光艳;审判员:黄粹幸、钟凌意。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5月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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