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鸿安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不服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未按时上班;及时报告;交通事故;工伤认定
案由:
工商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广东鸿安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金湾律师事务所

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策法规科

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科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行上字第62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处理重点主要是对于受害人宁某某4因天气原因未经批准而不按时上班,天气好转后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能否确定为工伤,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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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2014)行字第8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行上字第62号判决书。
2、案由:不服工伤认定。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广东鸿安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广东鸿安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伟广西金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苏某,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包某某,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策法规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科科长。
第三人:宁某1。
委托代理人:宁某某2,教师。
委托代理人:宁某某3,医生。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梁卫兵;审判员:陈颖桦;人民陪审员:郑晓华。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 审判长:韦乐熙;审判员:黄粹幸钟凌意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7月2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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