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不服钦州市钦城管理区计划生育局征收计划外生育费案
案由:
计划生育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钦州市广播电视局钦州电视台

钦州市海湾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钦行终字第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04月1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黄粹幸 单位:
1.计划生育是我们的基本国策,依法计生是实现这一基本国策的重要一着。因而本案中钦州市钦城管理区计生局是否具有执法主体资格,即是否具有计划生育管理资格成为本案的关键。根据钦州市人民政府钦城发(1997)23号文件《钦州市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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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1999)钦南行初字第12号。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钦行终字第5号。
2.案由:不服征收计划外生育费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董某,男,196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钦州市广播电视局钦州电视台干部。
被告(被上诉人):钦州市钦城管理区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韩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黎景彬钦州市海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梁添才;审判员:周民宽陈明耀。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谢德光;审判员:黄粹幸;代理审判员:黄应锐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9年12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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