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等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计生委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案
案由:
计划生育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行终字第191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3年09月06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贾艳杰 单位: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本案中存在三大焦点问题:一是计生行政部门发放《生育服务证》行为的性质;二是计生行政部门暂扣《生育服务证》行为的性质;三是计生行政部门取消《生育服务证》行为的性质。
1.计生行政部门发放《生育服务证》行为的性质
关于计生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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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3)行初字第20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行终字第1917号判决书。
2.案由:计划生育行政管理。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刘某。
原告(上诉人):李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系李某之夫。
原告(上诉人):刘某1。
法定代理人:刘某,系刘某1之父。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市石景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滕恩荣;审判员:史立新;人民陪审员:向茂。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齐莹;代理审判员:薛政李智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6月1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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