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杰商贸(中山)有限公司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核准转让案
案由:
公安行政管理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北京金信立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北京金信立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行初字第221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1年09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曹炜 单位: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商标转让是因双方合意而改变商标权属状况的行为。与一般财产的转让行为不同,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商标转让需要经过商标局的核准,并经公告才对外发生法律效力。虽然《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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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行初字第2211号判决书。
2.案由:商标行政管理。
3.诉讼双方
原告:罗杰商贸(中山)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桥头村。
法定代表人:江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重阳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许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苏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魏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干部。
第三人:中山皇冠皮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第二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江某1,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中山罗杰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第二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江某1,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尹某,北京金信立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员。
第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某,北京金信立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员。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靛卿;代理审判员:曹炜李智
6.审结时间:2011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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