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瘦肉精;行为犯
案由: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2013)钦南刑初字第115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梁树权

刘福旺

冯永富

法官解说
瘦肉精是一类药物,而不是某一种特定的药物,任何能够促进瘦肉生长、抑制肥肉生长的物质都可以叫做"瘦肉精"。通常所说的瘦肉精是指克伦特罗,而普通消费者则把此类药物统称为瘦肉精。瘦肉精曾经作为药物用于治疗支气管哮喘,后由于其副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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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2013)钦南刑初字第115号。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钦刑二终字第71号。
2.案由: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上诉人):陈某,女,1969年12月31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系北海市合浦县石康镇某养猪场法定代表人。
一审辩护人梁树权广西启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辩护人刘福旺,广西启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冯永富广西海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明耀;人民陪审员:杨洪举、杨祖色。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谭玉强;审判员:秦平生黎刚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4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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