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盼盼食品有限公司、张某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案由: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上海盼盼食品有限公司

上海盼盼食品有限公司

上海市纽思达律师事务所

上海盼盼食品有限公司

上海盼盼食品有限公司

上海盼盼食品有限公司

上海盼盼食品有限公司

上海卓君律师事务所

上海卓君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一中刑终字第152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4年03月0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许力涛 单位: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被告单位和五被告人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即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认定;如果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则本案关于犯罪数额的认定,是否达到数量较大标准,是否属其他严重情节,即关系被告单位及五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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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3)奉刑初字第732号。
二审裁定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一中刑终字第1528号。
2.案由: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颖、顾斌。
被告单位:上海盼盼食品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六团公路326弄4号,实际经营地: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六团公路326弄4-5号,法定代表:张某。
诉讼代表人:佘某,男,28岁,系上海盼盼食品有限公司驾驶员。
被告人:张某,男,1973年7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系上海盼盼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上海市奉贤区。2012年9月12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刘长忠上海市纽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高某,男,1970年8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系上海盼盼食品有限公司股东,住上海市奉贤区。2012年10月25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上诉人):张某1,男,1962年6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系上海盼盼食品有限公司股东,住上海市奉贤区。2012年9月12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上诉人):冯某,男,1975年2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系上海盼盼食品有限公司股东,住上海市奉贤区。2012年9月12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上诉人):耿某,男,1970年12月14日,汉族,小学文化,系上海盼盼食品有限公司股东,住上海市奉贤区。2013年10月11日因本案逮捕。
辩护人:曹向军上海卓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黄新德上海卓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菊妹;代理审判员:许力涛;人民陪审员:余水霖。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捷;代理审判员:韦庆林丽丽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1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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