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食品安全法;药品;食品
案由: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1)闸刑初字第456号
审理法官:

龚雯

严毅超

黄泉弟

代理律师:

张轶

房绮云

法官解说
1、关于销售明知添加有药物成分的减肥保健食品是否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问题。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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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1)闸刑初字第456号。
2、案由: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加。
被告人:杨某,女。因本案于2011年4月25日被刑事拘留,5月27日被逮捕,同年8月1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22日被再次逮捕。
一审辩护人:张轶、房绮云,上海市丁孙黄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龚雯;代理审判员:严毅超;人民陪审员:黄泉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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