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盗窃案 数罪并罚
案由: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1996)宜刑初字第1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1月12日
法官解说
法官: 何义礼 单位:
1.关于本案定性。本案九行为人为牟取非法利益,置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于不顾,采取先投毒毒死生猪,然后再低价收购其肉并出售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法明传(1995)374号关于采取先投毒将生猪、耕牛毒死,后低价收购出售牟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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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1996)宜刑初字第13号。
2.案由:陈某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盗窃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郑杰、代理检察员杨凌志。
被告人:陈某,男,1963年11月6日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县人,农民。1995年5月25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1,男,1967年2月27日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县人,农民。1995年5月25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罗某,男,1972年8月27日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县人,农民。1995年5月25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2,男,1963年3月6日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县人,农民。1995年5月25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官某,男,1968年6月2日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县人,农民。1995年5月25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刘某,男,1967年7月12日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县人,农民。1995年5月25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3,男,1970年4月2日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县人,农民。1995年5月25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官某1,男,1965年11月15日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县人,农民。1995年5月25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舒某,男,1967年7月8日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县人,农民。1995年5月25日因本案被逮捕。
上述九被告人均未委托辩护人,自行辩护。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华咸杰;审判员:吴云江郑国良
6.审结时间:1996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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