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诉四川省长宁县宏发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案 劳动合同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长宁县开佛乡法律服务所

四川竹都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长宁县宏发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文书字号:
四川省宜宾市长宁县人民法院(2006)长民初字第8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04月0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胡志蛟 单位:
周某对其涉嫌职务侵占案上诉后,四川省宜宾市长宁县人民检察院向四川省宜宾市长宁县人民法院申请撤诉,长宁县公安局也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了该案。周某于2005年8月16日收到长宁县公安局撤销案件的决定后,向长宁县劳动争议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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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宜宾市长宁县人民法院(2006)长民初字第83号。
2.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周某(又名周某1),男,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居民,住四川省长宁县。
委托代理人:李志勇,长宁县开佛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肖某,汉族,四川省高县人,居民,住高县系原告周某的表兄。
被告:四川省长宁县宏发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童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文斌四川竹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某,女,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四川省长宁县宏发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长宁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红;审判员:邓凯陈克强
6.审结时间:2006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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