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等不服东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案
案由:
行政许可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江苏海陵律师事务所

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

东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东台市安丰中心卫生院

东台市三仓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盐行终字第0034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2年10月0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被告许可第三人建设的病房楼是否符合《村镇规划卫生标准》,有无侵犯原告的相邻权以及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
1.被告许可第三人建设的病房楼是否适用《村镇规划卫生标准》中卫生防护距离的有关规定?
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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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11)东行初字第0046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盐行终字第0034号裁定书。
2.案由:规划行政许可。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朱某。
原告(上诉人):李某。
原告(上诉人):徐某。
原告(上诉人):季某。
原告(上诉人):房某。
原告(上诉人):严某。
原告(上诉人):丁某。
原告(上诉人):周某。
原告(上诉人):周某1。
原告(上诉人):崔某。
原告(上诉人):明某。
原告(上诉人):杨某。
原告(上诉人):李某1。
原告(上诉人):罗某。
共同委托代理人(一审、二审):黄惠来江苏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代理人(二审):程某,东台市居民。
被告(被上诉人):东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崔某1,局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陈某,东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二审):虞银春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王某,东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干部。
第三人:东台市安丰中心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周某2,院长。
委托代理人:段某,东台市安丰中心卫生院副院长。
委托代理人:王世宏,东台市三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苏学广;审判员:宗彪、冯友林。
二审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红;代理审判员:王为华、周和。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2月2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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