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四川省电信有限公司宜宾县分公司事实劳动关系争议案 民事代理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分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宜宾县翠屏区法律服务二所法律

四川义言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07)宜宾民初字第81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11月0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曾开平 单位:
民事代理制度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在商品高速流转的现代社会,起着延伸民事主体个人能力的重要作用。其涉及的内容广泛而在法律规定上又较为抽象。对于不规范的民事代理合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事实劳动关系还是民事代理合同关系,认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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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07)宜宾民初字第819号。
2.案由:事实劳动争议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刘某,女,197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宜宾县。
委托代理人:龚某,宜宾县翠屏区法律服务二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省电信有限公司宜宾县分公司,住所地:宜宾县柏溪镇长江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董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舒红四川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人员:审判员:蒋慧
6.审结时间:2007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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