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不服钦州市公安局沙埠派出所治安行政处罚案 行政处罚;告知义务;告知方式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钦州市公安局沙埠派出所

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法制大队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行终字第2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樊玉成

黄粹幸

钟凌意

法官解说
行政处罚是行政执法机关对社会秩序进行管理的一项重要手段,是日常执法中运用频率最高、处罚范围最广、同时也是最有可能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政举措。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有:
一、 行政处罚告知义务问题
行政处罚告知制度是指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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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2014)行初字第4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行终字第21号判决书
2.案由:治安行政处罚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黄某,个体工商户。
被告(被上诉人):钦州市公安局沙埠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邓某某,所长。
一审无委托代理人。
二审委托代理人:陈某某,钦州市公安局沙埠派出所。
二审委托代理人:唐某某,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法制大队。
第三人:庞某某1,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庞某某2,个体工商户。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谢春铃;审判员:周民宽;人民陪审员:罗能。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樊玉成;审判员:黄粹幸钟凌意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3月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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