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犯运输毒品案 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毒品犯罪
案由:
投毒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1.(2013)钦南刑初字第245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陈明耀

杨洪举

杨祖色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对本案的定案,主要是通过以下几方面分析:
1、从犯罪构成角度分析。运输毒品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运用各种各样的方式将毒品从甲地运往乙地的行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持有较大数量的毒品的行为,所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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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2.案由:运输毒品
3.控辩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江某,2013年6月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李绍卫广西桂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明耀 人民陪审员:杨洪举、杨祖色
6.审结时间:2013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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