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2012)钦南刑初字第376号刑事判决书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吴福全。
被告人谢某,绰号:"阿勇",男,1988年10月12日出生,布依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暂住钦州市。
被告人陈某,绰号:"小平",男,1991年6月9日出生,布依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
被告人雷某,曾用名:雷贤立,绰号:"小力",男,1991年8月5日出生,布依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长顺县,暂住钦州市。
被告人王某,男,199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州省黔西县。
上述四被告人均因涉嫌犯绑架罪,于2012年4月29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逮捕。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项钦;人民陪审员杨洪举、杨祖色。
(二)诉辩主张
1、公诉机关指控称
被告人谢某、陈某、雷某、王某经商量后去抢劫。2012年4月28日晚上,四人准备假发及刀具在钦州市城区内寻求抢劫作案目标,当晚2 3时许,四被告人步行至钦州市八中大门口附近时,看到赖某驾车停靠在路边,即强行进入赖的车内对其挟持,在车内殴打并持刀威胁被害人,当场劫取被害人的项链及耳环。在抢劫现金未果的情况下,四被告人威逼被害人打电话给亲属索要"赎金"20000元,在被害人亲属交付赎金后,被害人被释放。
经鉴定:被害人损伤构成轻微伤,被抢的项链、耳环价值人民币1950元。
对措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谢某、陈某、雷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四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应当以抢劫罪、绑架罪追究其四人的刑事责任。
2、被告辩称
被告人谢某辩称他们没有预谋抢劫、绑架,当天没有商量过,没有威胁殴打被害人及强迫她打电话回家要赎金,是她说你们要钱的话我给你们,你们放了我。
被告人陈某辩称其没有拿刀出来,也没有威胁过被害人要钱,当时是她自已问我们是不是要钱,说给钱就把我放了。
被告人雷某辩称他们只是想找辆车开开,到了被害人车上的时候,其没有威胁过她,也没有持刀,其只得轻轻打过她一巴掌,是过了一个多小时后才抢她的项链,后面是被害人心理恐惧,提出给5000元我们的,后王某叫她叫家人拿2 0000元来。
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
(三)事实和证据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人谢某、陈某、雷某、王某经商量后去寻找路人抢劫。2012年4月28日晚上21时许,四人在一商铺内购买了四顶假发,并每人准备好一把小刀,四人就戴着假发在钦州市城区内寻找抢劫作案目标,当晚2 3时许,四被告人步行至钦州市八中大门口附近时,看到被害人赖某驾车停靠在路边打电话,看见赖某一人在车上,就决定抢赖某钱财,被告人谢某、陈某两人走到车的旁边就强行打开车驾驶室门,欲将赖某拖下车,但由于被害人反抗未能将其拉下车,赖某在挣扎过程中被用刀割伤手腕,被告人雷某、王某两人上到车的后座将赖某拖至车后排位置控制,恐吓其不要动,后由陈某上车开车离开现场。在车上四被告人先后用刀威胁被害人,被告人谢某还用手扇了被害人几巴掌,并将其身上的项链和耳环抢走,被告人雷某用布蒙住被害人眼睛,在车上四人先后威胁赖某打电话给家人,让其家人准备20000元赎金来赎人,期间四被告人不断更换交易地点。到了2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谢某和王某在钦州市新二中附近收到被害人家属交来的2 0000元赎金后,就电话联系被告人雷某和陈某释放了赖某。所得20000元赎金,四被告人每人分得5000元,2012年4月29日,四被告人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追缴回被抢的项链、耳环及赃款19800元。
经鉴定:被害人赖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被抢的项链、耳环价值人民币195 0元。
另查明,庭审后,被告人谢某、陈某、雷贤立通过亲属分别赔偿了在抢劫、绑架中致伤被害人赖某手腕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元,共人民币1 8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2年4月28日2 3时39分,报案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对案情记录并予以立案侦查。
2、被害人赖某的陈述,证实2012年4月28日晚2 3时许,其停车在八中大门附近打电话给男朋友宁某,当时没有锁车门,就在打电话时,车门突然被人拉开,外面有四个男青年用手想把其从车里拉出来,同时用普通话威胁其不许做声,其挣扎右手被刀割伤,后被推到车后座控制住,被用布蒙住眼睛并用封口胶封住嘴。在车上被抢了耳环、吊坠及一条项链,发现其没有带现金后,威胁其叫家人拿两万元给他们,同时还要其编个谎话骗家里人拿钱过来。于是其就打电话给其姐赖某2对她说其在外面赌钱输了两万元,叫她拿钱过来给其还债,当时是用白话讲的,刚说完被座在左手边男子打了几巴掌脸部,左肩和左腿也被打,并要求其用普通话再与家人通一次话,在通话时还用刀抵住其胸部威胁其不许乱讲。约过了半小时,座副驾驶室男子用其手机打给赖某2说交易地点,并不停变换位置,过了很久,他们拿到钱后才将其放走,后其报了警。
3、证人证言
赖某2的证言,证实2012年4月28日2 3时4 0分许,其接到妹妹赖某的电话,赖某在电话中用昔通话与其说她与人打牌输了两万元,现在人已经被扣住,要其将两万元钱送到钦州市新保健院门口交给他人,然后她才能回来。其接电话后感觉不对劲,觉得她是被人绑架勒索,马上打电话报案了。在其报警后,还有一名男子用赖某的手机用普通话打电话给其,说赖某借他钱来赌,借得太多了所以今晚要叫赖某还钱,并叫其准备好钱后与他联系。
曾某的证言,证实其是2012年4月29日凌晨0时许才回到某小区的,其回到房间时其男朋友谢某还没有回家,到凌晨3点多钟,谢某回来睡觉,其质问他为什么这么晚才回来,并吵了起来,其打了他一巴掌,后睡觉了。到早上1 0点多钟,警察来到将谢某控制住,居室全部人被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4、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地点及概貌,以及被告人指认劫持被害人地点、交赎金地点;被告人谢某所住某小区某室概略及被告人谢某指认藏匿绑架被害人时所戴假发地点情况。
5、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害人赖某拍摄了全身照片,被告人对作案工具和所得赃款进行了指认。
6、扣押物品某单、发还物品某单,证实公安机关抓获四被告人后,对四被告人所持有的作案工具刀具三把、假发三个、项链一条、耳坠一刮(2个)、赃款19800元予以扣押,并将项链一条、耳坠一副(2个)、所交赎金余额19800元发还给被害人赖某。
7、调取证据某单、销售单,证实公安机关调取了被害人赖某被抢的吊坠一件,以及赖某提供了吊坠购买时的销售单。
8、检验报告、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通知书,证实公安机关聘请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和钦州市钦南区物价局对被害人赖某被抢的项链、耳环进行鉴定及价值鉴定,作出了质量检验报告及鉴定被抢的项链、耳环共价值人民币1950元,并将鉴定结论通知了四被告人。
9、调取证据通知书、法医学损伤鉴定、鉴定结论通知
书,证实公安机关调取了被害人赖某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经钦州市正大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损伤程度鉴定,赖某的损伤程度鉴定为轻微伤,并将鉴定结论通知了四被告人。
10、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抓获四被告人的过程。
11、被告人谢某的供述,证实2012年4月28日晚上22时至23时许,其和朋友陈某、王某、雷某四人按事先商量好的在钦州市区到处寻找目标想要抢劫,当时四人已经把预先买好的假发戴在头上,并每人准备好刀具。当我们走到钦州市第八中学路边时,看见有辆车停在路边,车里只有一个女人在驾驶座上,就决定抢这个女的。于是我们就走到车旁,由陈某、王某去开车前面的门,其和雷贤为去开后面的门上车。上车后,我们几个都有拿刀出来,这个女人见到我们上车,就大声喊救命,不断挣扎,我们费了很大力气才把她挟持到车后排,在这过程中不知是谁的刀把她的右手指划伤了。在车上我们威胁她不要乱动,王某抢她的包没有找到钱,其把她的一条项链和耳坠抢走。我们见没有抢到钱,就威胁她想办法找20000元给我们,并要她跟朋友要钱说是赌输钱借钱还人的。后来她打给赖某2,在她打完电话后,其怕她骗我们,其打了她三巴掌脸部。之后王某拿她的手机和叫赖某2的人通了多次电话和对方谈条件,等对方说拿到20000元后就约好在钦州市妇幼保健院门口处交钱,其和王某下车去取钱,后在钦州市新二中附近拿到了钱,打电话通知陈某他们放了这个女人,后其把钱平分每人分得5000元。
12、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及辩认笔录,证实其和"小平"(陈某)、"小勇"(谢某)和A男子(雷某)因没有钱用,四人经商量后决定在钦州城区寻找女性抢劫。当天中午,我们去买了四个假发套,到了晚上,"小勇"分给其一把折叠小刀,他们同样各拿一把,在晚上11时许,每人都戴上假发套,然后在钦州城区寻找合适抢劫女性目标。后在一路段发现一辆白色小轿车停在路边,车上鸳驶室坐着一个30多岁的女子正在低头玩手机,我们就决定去抢劫她并作了分工。然后"小平"上前拉开驾驶室门,同时其和A男子也马上从后面上车,接着"小平"和"小勇"手持刀想将那女的拖出驾驶室,但那女的拚命反抗,于是其就在后面将她拖到车后排座位,并持刀威胁她不许叫,后发现她手掌处流很多血,应该是和"小平"、"小勇"双方拉扯时刀割伤的。车由"小平"开,在车上我们找到她一个手袋但没钱,A男子将她一条白色项链扯下来拿着,我们拿刀威胁她拿钱出来,不然就捅死她,那女的害怕了说可以找朋友借5000元给我们,"小平"说要2 0000元才行,那女的用她的手机打电话给朋友、亲戚借,我们交待她在电话里只能说普通话,说借钱是因为打牌输钱借高利贷现在要拿20000元还。后来打给她姐同意筹钱,等她姐说筹够20000元后,其和"小勇"下车去拿钱,在一个学校的对面拿到了钱,然后通知"小平"把那女的放了。会合后我们就把钱分了,每人分得5000元。经其辩认照片,辩认出"小平"是被告人陈某,"小勇"是被告人谢某,A男子是被告人雷某,三人都参与绑架被害人。
13、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和老乡王某、谢某、"小力"(雷某)为了找钱加入传销组织,经过商量后决定在钦州城区通过寻找路人作为目标进行抢劫。2 012年4月28日晚9时许,我们四入每人戴一顶假发,各拿刀具在城区寻找作案目标,后在一路段发现一辆白色丰田小轿车停在路边,车上驾驶室坐着一名妇女,驾驶窗是开着的,我们就决定去抢劫她。然后我们就一起走到那辆车驾驶窗外,"小力"、谢某、王某三人拿刀伸到驾驶室指着那女人叫她拿钱出来,那女人说没有钱,后其三人上车后排并把她拉到后排用刀控制,由其开车。在车上"小力"找了一块布蒙住妇女的眼睛,其在开车过程中听到谢某说妇女的手受伤了,叫找东西包扎。因为他们在后面只抢到妇女身上戴着的项链和耳环,没有抢到现金,他们就要妇女打电话给家里人拿2万元赎金,并威胁她在电话中编造说这2万元赎金是欠高利贷的钱,后那妇女就按我们的要求联系她的亲戚,电话显示拔打电话都是赖某2。到了4月29日O时许,赖某2说已经筹够2万元,并在指定地方等我们,然后王某和谢某就下车去取钱,而其和"小力"就开车载该妇女进入一个私人住宅区的一块草地等候,过了半小时,谢某通知其说已拿到钱,于是其和"小力"就下车后放了该妇女。会合后四人将2万元平分了。经其辩认照片,辩认出"小力"是被告人雷某,参与了绑架被害人。
14、被告人雷某的供述用辩认笔录,证实2 012年4月28日下午17时,其和谢某、"江华"、"友平"四人经商量决定绑架人来敲诈了钱。晚上1 9时许,我们四人各准备了四把水果刀、四套假发,到了22酎许,我们四人就戴上假发在钦州城区寻找作案目标。当我们走到八中附近的T字路口时,发现一辆小车上开着灯坐着一名妇女,于是我们决定绑架她。走到车旁后,"友平"和谢某拿刀在驾驶室想拉她出来,但由于她绑安全带拉不出,其和"江华"上到车的后排将她拉到后排位置时,看见她右手手掌流血了,可能是被谢某和"友平"手上的刀割伤的。"友平"上车后开车,"江华"坐副驾驶座,其和谢某在后排控制那名妇女,谢某用一块布蒙住她的眼睛,在车上叫她按照我们说的去做,就是要她打电话说自已因为赌钱输了两万元,欠了高利贷的两万元,叫家人准备钱来赎人。后来打了该妇女的姐姐的电话,叫她准备好钱,后来开车到妇幼保健院将"江华"和谢某放下车让他们去和妇女的亲人联系交钱的事,其和"友平"继续开车押人等,到4月29日凌晨3时许,谢某在新二中附近收到钱后就通知我们放人,我们将车开到文峰南路附近一个住宅楼的小巷子那里放了那名妇女,会合后我们将得到的两万元平分了,每人5000元。经其辩认照片,辩认出"友平"是被告人陈某,"江华"是被告人王某,二人都参与绑架被害人。
15、户籍证明,证实四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四)判案理由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陈某、雷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四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和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和绑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陈某、雷某、王某犯抢劫罪和绑架罪的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谢某、陈某、雷某提出他们没有预谋抢劫、绑架,没有商量过,没有威胁殴打被害人及强迫她打电话回家要赎金,是她自已问我们是不是要钱,说给钱就把我放了的辩解意见,经查,四被告人经商量后决定在钦州城区寻找路人抢劫。2012年4月28日晚上21时许,四人购买了四顶假发,并每人准备好一把小刀,后戴着在假发钦州市城区内寻找抢劫作案目标,当晚23时许,四被告人步行至钦州市八中大门口附近时,看到赖某驾车停靠在路边,即强行进入赖的车内对其挟持,并将赖某割伤手腕,在车内殴打并持刀威胁被害人,当场劫取被害人的项链及耳环。在抢劫现金未果的情况下,四被告人威逼赖某打电话给亲属索要赎金20000元。以上犯罪事实,有被害人赖某的陈述、证人赖某2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照片、扣押物品某单、法医学损伤鉴定、四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虽然在庭审中被告人谢某、陈某、雷某予以否认,但上述证据相互印证、相互吻合,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客观真实反应了本案的事实,四被告人强行进入赖某的车内对其挟持并劫取项链及耳环,在抢劫现金未果的情况下,四被告人威逼她打电话给亲属索要赎金,20000元,在这过程中,四被告人持刀威胁并殴打赖某,赖某在生命受到威胁的情况下才配合打电话要其姐赖某2交赎金,而并非自愿提出给钱四被告人。因此,三被告人所提出的辩解意见,与查明的案件事实不符,依法不予采纳。四被告人同时抢劫罪和绑架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事先经过商量准备作案工具,在作案中分工协作,积极实施抢劫、绑架被害人的犯罪行为,并平分了所得赃款,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王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陈某、雷某庭审后通过亲属分别各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元,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四被告人为进行犯罪,准备了假发和刀具等作案工具,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大,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持刀威胁并殴打被害人,并致被害人受轻微伤,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在量刑时应酌情予以考虑。
(五)定案结论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谢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2、陈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3、雷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五年,刹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4、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六)解说
本案中,四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同时构成抢劫罪和绑架罪,或者只构成绑架罪,是本案争议焦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抢劫罪和绑架罪的界限规定,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财物的,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两罪名,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从本案中来看,四被告人经商量后决定在钦州城区寻找路人抢劫,并准备了作案的假发及刀具,在对被害人进行挟持,在车内殴打并持刀威胁被害人,当场劫取被害人的项链及耳环,在抢劫现金未果的情况下,四被告人威逼被害人打电话给亲属索要赎金20000元。四被告人先是实施了抢劫犯罪行为,然后再实施了绑架犯罪行为,而不是在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财物,因此,四被告人的行为分别构成抢劫罪和绑架罪,应当以两罪进行量刑处罚。
(项钦)
【裁判要旨】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财物的,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两罪名,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在实施抢劫行为基础上,又实施绑架行为、向他人勒索财物的,则应以抢劫罪与绑架罪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