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2013)刑字第13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刑字第37号裁定书。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福广。
被告人(上诉人):陈某6,因本案于2012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钦州市看守所。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岳峙艳;人民陪审员:梁小英、梁仁滨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秦平生;审判员:廖思阳、黎刚。
(二)一审情况
1.一审诉辩主张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2年6月,江某、江某2、潘某与陈某承包砍伐钦北区XXX村石砌岭上的桉树,砍伐过程中,雇用了奚某的勾机修路。修路期间,奚某的勾机不慎挖坏了被告人陈某6的父亲的坟堂。6月19日上午,被告人陈某6纠集了陈某2、陈某3等十数名亲友,在石彻岭上先后召来江某、江某2、潘某、陈某、奚某五人,威迫江等五人在被告人陈某6父亲坟前下跪,谩骂、殴打江等五人,并逼江某、江某2、潘某与陈某各赔偿2.5万元人民币,逼奚某赔偿5万元人民币,不赔偿不能离开。江某、江某2、潘某与陈某被迫各自叫亲友送2.5万元到石彻岭交给被告人陈某6,被告人陈某6等人才让江等四人离开。18时许,奚某的父亲报警,长田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把被告人陈某6等人与奚某带回派出所处理。因被被告人陈某6等人威迫,奚某未敢将被被告人陈某6殴打、威迫之事告诉派出所,被迫与陈某6形成协议,筹集了5万元交给被告人陈某6。
2012年9月5日,被告人陈某6的妻子退还赃款10万元。
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受案登记表、户口信息、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书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人奚某2、尤某、黄某等16人的证言,被害人奚某、江某、江某2、潘某、陈某的陈述及被告人陈某6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6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陈某6辩称, 其没有打,也没有威迫被害人要钱。因为被害人挖坏其父亲的坟,所以才自愿赔偿的,其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2.一审事实与证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12年6月,江某、江某2、潘某与陈某合伙承包砍伐钦北区XXX村石砌岭上的桉树,砍伐过程中,雇用了奚某的勾机修路。修路期间,奚某的勾机不慎挖坏了被告人陈某6的父亲的坟堂。6月19日上午,被告人陈某6纠集了陈某2、陈某3等十数名亲友,在石彻岭上先后召来江某、江某2、潘某、陈某、奚某五人,威胁江某等五人在被告人陈某6父亲坟前下跪,谩骂、殴打江等五人,并逼江某、江某2、潘某与陈某各赔偿2.5万元人民币,逼奚某赔偿5万元人民币,不赔偿不能离开。江某、江某2、潘某与陈某被迫各自叫亲友送2.5万元到石彻岭交给被告人陈某6,被告人陈某6等人才让江等四人离开。18时许,奚某的父亲报警,长田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把被告人陈某6等人与奚某带回派出所处理。因被被告人陈某6等人胁迫,奚某未敢将被被告人陈某6殴打、胁迫之事告诉派出所民警,被迫与陈某6达成协议,筹集了5万元交给被告人陈某6。
2012年9月5日,被告人陈某6的亲属退还赃款10万元给被害人江某、江某2、潘某、陈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受案登记,证实了2012年6月27日,被害人奚某报案称被敲诈勒索。
2、钦州市公安局长田派出所处警经过,证实了2012年6月19日,110指令中心称在北海路德高铁制桥厂对面路口有人被软禁,派出所民警黄某2、梁某出警了解,钩机老板奚某因于2012年6月17日请勾机挖土时挖到牛头弯村陈姓坟山的坟堂,被牛头弯村民陈某6等带至石砌岭要求赔偿,派出所民警将陈某6、奚某等人带回派出所处理。
3、协议书、收条,证实了因被陈某6等人以暴力手段威胁,江某2、江某、陈某与潘某四人被迫写协议赔偿10万元,奚某被迫赔偿了5万元人民币给陈某6。
4、现场勘查笔录,证实了陈某6敲诈勒索的现场位于钦州市钦北区长田街道办事处XXX村委水浸洞村石砌岭。被害人奚某、江某3身上有伤的事实。
5、被害人奚某陈述,证实了2012年6月16日,江某与潘某等木材老板叫其开钩机到XXX村石砌岭开一条山路,在挖掘过程中,破坏了一座坟的坟堂。6月19日,其接到一个匿名电话,电话里称,有工程,叫其到钦州市钦北区汽车站路口等,打电话的人说开车来接其去看工地,3点左右,他们开车到钦北区汽车站路口,叫其上车,当时车上有5个人,他们直接把其带到牛头湾石砌岭那座坟堂前,叫其下车,在其下车之后,他们问其是不是开钩机挖这条山路的,其说:是的。他们就开始用拳头殴打其,用木棍殴打其背部,左耳根部等,其的背部留下了好多淤血痕迹,走路都不能挺直腰杆,还要逼其跪在坟堂前认错,此时其才知道这个坟山是XXX村陈某6父亲的坟墓,殴打完之后,他们勒索其要5万元作修复坟山,他们说,钱不到不放人,拿5万元来就放你回去。约下午4点半左右,才让其打电话回家,其打电话回家叫家人拿钱来赎其,其父亲就赶紧去借钱,到晚上11点左右,其父亲向110报警,然后和长田派出所的民警一起赶到现场,才把其解救到长田派出所,出来之前,陈某6那帮人还警告其不许把他们殴打其的事说出来。到了派出所其不敢向派出所说其被殴打,只是说钩机不小心破坏到别人的坟山发生纠纷,派出所让我们在所里谈判,双方协商,这时其才知道坟主叫陈某6,死者是他父亲,陈逼其写下一份赔偿协议书,其是逼于无奈与他签下那份5万元协议。其没有愿意交钱,是在陈某6等人殴打、强迫的情况下交钱的事实。
6、证人奚某2证言,证实了2012年6月中旬的一天,儿子奚某用其他人的电话打电话给其说被人扣押,要赔5万元;其在电话中听到儿子被打的声音;后其打电话报警,公安民警与其到高铁桥附近解救出儿子,到派出所协商,其父子二人被迫交出5万元经派出所交至对方的事实。
7、被害人江某、江某2、江某、江某2、潘某、陈某陈述,均证实了2012年6月19日,江某、江某2、潘某、陈某四人承包砍伐XXX村石彻岭的桉树木。砍伐过程中,他们请奚某勾机修路,因勾机在挖路过程中不慎挖到了陈某6父亲的坟堂,陈某6便纠集村中10多人,胁迫其四人到石彻岭,跪在陈某6父亲坟前,被人用拳头打脚踢,用木棍等打其四人,还逼其四人找亲戚朋友赔偿了10万元人民币的事实。后勾机老板奚某也被挟持到石彻岭,逼跪,殴打,逼奚某要钱的事实。
8、证人江某3证言,证实了2012年6月份,其哥江某请其去牛头湾石彻岭帮割木,后其与其哥在石彻岭被一伙陈姓青年控制殴打的事实。
9、证人尤某证言,证实了2012年5月初,其承包砍伐XXX村石彻岭的桉树木,后转包给江某等人。其在场目睹陈姓青年一伙人控制江某等人人身自由,逼跪、殴打,逼江某等人拿出几万元赔偿的事实。
10、证人黄某证言,证实了2012年6月,江某2被人敲诈勒索25000元钱,其帮江某2过去交钱赎人的事实。
11、证人高某证言,证实了2012年6月,其妹夫潘某被勒索25000元钱,其过去交钱赎人的事实。
12、证人骆某、陈某4证言,均证实2012年5月份,其与陈某4将在石彻岭上的桉木承包给尤十砍伐,后尤十转包给他人产生事端的事实。
13、被告人陈某6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实了2012年6月19日,其因发现江某、江某2、潘某、陈某四人在承包砍伐XXX村石彻岭的桉树木过程中,请奚某勾机修路时破坏了其父亲的坟堂,陈某6便纠集村中10多人,胁迫江某、江某2、潘某、陈某到石彻岭,跪在其父亲坟前,用拳头打脚踢,用木棍等殴打江某、江某2、潘某、陈某,还胁迫其四人找亲戚朋友赔偿了10万元人民币。后也把勾机老板奚某挟持到石彻岭,逼跪,殴打,逼奚某交付了5万元人民币的事实。
14、证人陈某2、陈某5等11人的证言,均证实了2012年6月19日,陈某6因发现江某、江某2、潘某、陈某四人在承包砍伐XXX村石彻岭的桉树木过程中,请奚某勾机修路时破坏了其父亲的坟堂,陈某6便纠集村中陈某2、陈某5、陈敬友等10多人,胁迫江某、江某2、潘某、陈某到石彻岭,跪在陈某6父亲坟前,用有拳打脚踢,木棍打等四人,还逼江某、江某2、潘某、陈某找亲戚朋友赔偿了10万元人民币。后也把勾机老板奚某挟持到石彻岭,逼跪,殴打,逼奚某交付了5万元人民币的事实。
15、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实了被告人陈某6的身份年龄等基本情况,应负本案的刑事责任。
16、收条,证实被告人陈某6的亲属退出陈某6敲诈勒索所得的10万元人民币的事实。
以上证据经庭审时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3.一审判案理由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6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6犯敲诈勒索罪成立。对被告人陈某6提出其没有殴打及勒索被害人要钱。因为被害人挖坏其父亲的坟,所以才自愿赔偿,其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辩护意见。经查,有被害人奚某、江某、江某2、潘某、陈某的陈述,均证实他们不小心毁坏被告人父亲的坟墓后,被被告人陈某6纠集一帮人殴打、逼跪,最后被迫交出10万元给被告人才能离开。证人奚某2证言,证实其子奚某因被别人敲诈勒索,其报案后其子奚某才获解救,到派出所解决,后还被迫交5万元的事实。证人江某3证言,证实其与其哥江某被他人殴打的事实。证人尤某的证言,证实其在场见到陈姓人威迫一帮人,后那帮人被迫交出钱。证人黄某也证实其帮江某2交钱赎人。证人高某、骆某、陈某4等人的证言,证实去年5月份,几个人承包山岭砍伐,后转包给别人,发生事端。证人陈某2、陈某5等11人的证言,均证实2012年6月,江某4等人请奚某开勾机修路砍伐桉树木,不小心勾坏了被告人陈某6父亲的坟,被告人陈某6因此对江某4等人殴打并威迫几个人赔钱的事实。被告人陈某6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实其通过威迫的手段,让江某等人赔偿的事实。本案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吻合、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陈某6有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的行为,其辩护意见没有事实依据,不能成立,不予以采纳。鉴于本案是因被害人用勾机不慎挖坏了被告人陈某6的父亲的坟堂引起的,且案发后被告人陈某6的亲属已赔退赃款人民币10万元给被害人,被害人对被告人陈某6的行为表示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4.一审定案结论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6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三)二审诉辩主张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6抗诉称:2012年6月19日江某、江某2、陈某、潘某请勾机老板奚某用勾机修路毁坏了其父亲的坟墓,经协商,江某、江某2、陈某、潘某愿意赔偿给其10万元作为其家属修建坟墓费和精神损失费。在派出所里双方协商,奚某同意赔偿其家属5万元。其得到以上的款额,是经过双方自愿协商的结果,不存在敲诈勒索的问题。其并没有纠集陈某2、陈某3数十名亲友对他们实施殴打何强迫他们跪在其父亲的坟前,威胁他们赔偿以上款额,若不赔偿得不离开。由于其父亲的坟墓被毁坏,按照当地风俗称为大凶,他们赔偿其家族人的精神损失也是理所当然。以上赔偿数额是双方协调的结果,属于民事纠纷,不应以敲诈勒索罪来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其无罪。
(四)二审事实和证据
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确认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五)二审判案理由
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陈某6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纠集众人对被害人进行殴打、恐吓威胁等手段,强迫他人接受巨额赔偿款,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上诉人敲诈勒索他人钱财数额巨大,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归案后上诉人陈某6的亲属退赔了10万元给被害人一方,并得到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判对陈某6判处六年,在法定刑量刑幅度内,并已经考虑以上可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且罪刑相适应,并无不当。钦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的出庭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
(六)二审定案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七)解说
敲诈勒索罪是我国社会生活中最常见的一种财产犯罪,他发案率高,严重侵犯了我国宪法和刑法所保护的公私财产权利。为了更好的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对其进行准确的界定和恰当的处罚更是不容忽视。
在本案中,被告人(上诉人)陈某6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纠集众人对被害人进行殴打、恐吓威胁等手段,强迫他人接受巨额赔偿款,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本案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吻合、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上诉人)陈某6有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的行为。
敲诈勒索行为入罪的本质体现是行为人以威胁、要挟的手段使得被害人陷入极度恐惧而被迫交付财物。被告人(上诉人)威胁江某等五人在被告人陈某6父亲坟前下跪,谩骂、殴打江等五人,并逼江某、江某2、潘某与陈某各赔偿2.5万元人民币,逼奚某赔偿5万元人民币,不赔偿不能离开;因被被告人(上诉人)陈某6等人威迫,奚某未敢将被被告人陈某6殴打、威迫之事告诉派出所,被迫与陈某6形成协议,筹集了5万元交给被告人(上诉人)陈某6。综上,被告人(上诉人)陈某6这些行为就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依法处罚。
(岳峙艳)
【裁判要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纠集众人对被害人进行殴打、恐吓威胁等手段,强迫他人接受巨额赔偿款,明显不具有自愿协商性质的,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