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6敲诈勒索案 敲诈勒索罪;自愿协商;暴力;胁迫
案由:
敲诈勒索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刑字第37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敲诈勒索罪是我国社会生活中最常见的一种财产犯罪,他发案率高,严重侵犯了我国宪法和刑法所保护的公私财产权利。为了更好的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对其进行准确的界定和恰当的处罚更是不容忽视。
在本案中,被告人(上诉人)陈某6以非法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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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2013)刑字第13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刑字第37号裁定书。
2.案由:敲诈勒索。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福广。
被告人(上诉人):陈某6,因本案于2012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钦州市看守所。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岳峙艳;人民陪审员:梁小英、梁仁滨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秦平生;审判员:廖思阳黎刚
6.审结时间:2013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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