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某、施某1诉陆屋村公所三街生产队果树权属纠纷案
案由:
船舶权属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灵山县陆屋镇陆屋村公所三街生产队

灵山县陆屋镇陆屋村公所三街生产队

灵山县陆屋镇新坪村公所

灵山县陆屋镇石子岭小学

生产队

灵山县陆屋镇陆屋村公所三街生产队

灵山县陆屋镇陆屋村公所三街生产队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1)法民上字第23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12月03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王宇红 单位:
本案讼争果树权属问题的关键是对我国农村体制变革政策的正确理解和掌握。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即实行土地改革制度,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原告家原属地主家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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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1991)法民判字第79号;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1)法民上字第231号。
2.案由:果树权属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施某,灵山县农民。
原告(上诉人):施某1,灵山县农民。
诉讼代理人:(一审)黄某,灵山县农民。
诉讼代理人:(一审)张某,灵山县教师。
被告(被上诉人):陆屋镇陆屋村公所三街生产队。
法定代表人:刘某,生产队队长。
诉讼代理人:(一审)丁某,灵山县农民。
诉讼代理人:(一审)施某2,灵山县农民。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伍时申;代理审判员:蒙业兴钟宪林。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宇红;代理审判员:胡循势刘群民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1年9月2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1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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