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等诉北通乡良庄村公所大田二队荔枝树权属纠纷案
案由:
船舶权属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浦北县律师事务所

灵山报社

浦北县饮食服务公司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1年)法民上字第17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11月2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邝云升 单位:
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是社会主义社会中所有制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受我国法律保护。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公民个人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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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1991)浦民字第137号;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1年)法民上字第172号。
2.案由:荔枝树权属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吴某,男,61岁。
原告(上诉人):吴某1,男,56岁。
原告(上诉人):吴某2,男,52岁。
诉讼代理人:(一审)陈诒维浦北县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者。
诉讼代理人:(二审)吴某3,灵山报社编辑。
诉讼代理人:(二审)钟某,浦北县饮食服务公司工人。
被告(被上诉人):北通乡良庄村公所大田二队。
法定代表人:吴某4,队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廷初;人民陪审员:翁德生赖家有。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梁家品;审判员:王宇红;代理审判员:钟卿德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1年7月31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1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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