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行贿案
案由:
行贿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再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1)沪中刑再字第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07月1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华山 单位:
本案中再审法院通过再审程序,根据查明的事实、情节,依法对刘某改判有期徒刑三年是正确的。
我国刑事法律规定的行贿罪、受贿罪和介绍贿赂罪,统称为贿赂罪,而行贿罪、受贿罪又是对合犯罪。这种行为具有极大的腐蚀作用和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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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89)沪中刑字第156号;
再审判决书: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1)沪中刑再字第5号。
2.案由:刘某被控行贿案。
3.诉讼双方
公诉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员曾勉。
被告人(申诉人):刘某,男,29岁,贵州省贵阳制药厂推销员。1989年8月5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陆慧英陆海云上海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辩护人:陆慧英上海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胜利;审判员:杨淑琴;代理审判员:奚强华。
再审法院: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某山;代理审判员:忻贤麟谢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89年9月11日
再审审结时间:1991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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