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诉于某等房屋买卖合同案 民事 房屋买卖 继承人义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系辽宁德远律师事务所

辽阳光荣院

辽阳石油公司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2011)太民一初字第47号
审理法官:

王彤

朱薇薇

李珍

代理律师:

何前

法官解说
本案中,房屋所有权人李某2、于某出卖房屋与买受人曹某后,尚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因李某2死亡,故判决由房屋共有权人于某履行买卖合同的协助过户登记义务,并无争议。但由此引申出的法律问题是:在房屋所有权人出卖并交付房屋但房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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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裁判书字号
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2011)太民一初字第47号
2、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曹某,女,197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辽阳市人,现住辽阳市太子河区,系无业。
委托代理人:何前,系辽宁德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某,女,1963年2月7日出生,汉族,辽阳市人,现住辽阳市白塔区,系无业。
第三人:李某,女,198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辽阳市人,现住辽阳市文圣区,系辽阳光荣院职工。
第三人:李某1,男,198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辽阳市人,现住辽阳市白塔区,系辽阳石油公司职工。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王彤代理审判员朱薇薇人民陪审员李珍
6、审结时间:2011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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