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吴某房屋确权案
案由:
房地产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海口房终字第7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12月0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蔡红曼 单位:
房屋产权证是确认房屋产权的主要依据,但不是确定产权的唯一依据,这是审理房屋产权案件的重要原则。在审理本案时,首先要确认吴某所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是否合法取得,其次要查明房屋产权证与客观事实是否相违背。当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房屋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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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1994)秀民初字第82号。
二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海口房终字第78号。
2.案由:房屋确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王某,男,61岁,汉族,农民,住海口市秀英区。
诉讼代理人:伍英秧海口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吴某,男,57岁,汉族,海口市制革厂干部,住海口市秀英区。
诉讼代理人:林师祥海口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军;审判员:韩诚;代理审判员:谭芳经。
二审法院: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白平;代理审判员:李红伟王彤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9月2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12月6日(经院长批准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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