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阳光实业贸易发展总公司诉海口市秀英秀港土石方工程公司退还土地转让费案
案由:
土地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1994)秀民初字第8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12月2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吴军 单位: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原、被告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是否有效。海南省人民政府于1990年3月26日公布施行的《海南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规定》第六十四条明文规定,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用于非农业建设的不得转让或转租。本案争讼的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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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调解书字号: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1994)秀民初字第85号。
2.案由:退还土地转让费案。
3.诉讼双方
原告:海南阳光实业贸易发展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铮海南省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口市秀英秀港土石方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某,该公司职员。
第三人:蜀兴信托投资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洪有海口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齐林海口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军;审判员:黄少平;代理审判员:谭芳经
6.审结时间:1994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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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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