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持有、使用伪造货币案
案由:
持有、使用假币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1997)秀刑初字第5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10月17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韩宁光 单位:
持有、使用伪造的人民币的行为不仅严重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干扰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而且损害国家货币的信誉。为此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专门规定了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罪,1997年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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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1997)秀刑初字第53号。
2.案由:陈某持有、使用伪造货币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巍。
被告人:陈某,男,26岁,汉族,广东省雷州市人,无业。1997年7月31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未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韩宁光;审判员:苏波;代理审判员:吴刚毅
6.审结时间:1997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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