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持有、使用假币案 持有假币罪 使用假币罪 选择性罪名
案由:
持有、使用假币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福建省福清市(2011)融刑初字第234号
审理法官:

薛武明

严明杰

黄芳

代理律师:

余美峰

法官解说
陈某以使用为目的持有60张百元面额的假币,并全部使用了这些假币的行为,是定性为持有、使用假币罪,还是定性为使用假币罪?这个问题值得商榷。从法理上讲,持有、使用假币罪是一种选择性罪名,持有、使用都是独立的犯罪构成,可单独作为...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福清市(2011)融刑初字第234号。
2、案由:持有、使用假币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翁斌、代理检察员王姝娜。
被告人陈某,女,1971年9月4日出生于安徽省利辛县,汉族,农民。因本案于2009年10月11日被行政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转取保候审。
辩护人余美峰,福建伟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薛武明;人民陪审员:严明杰、黄芳
6、审结时间:2011年6月3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