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诉曾某1发明专利申请权案
案由:
假冒专利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桂林市第二制药厂

桂林市律师事务所

西第二律师事务所

广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

文书字号: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1991)南经初字第2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08月1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周燕萍 单位:
本案是一起因祖传技术而引起的发明专利申请权纠纷,这类纠纷目前虽不多见,但具有典型的意义。处理好本案的两个关键问题是:
1.祖传技术的持有人无权就该项技术本身申请专利。
本案涉及的工艺香制作技术是原、被告的祖先发明创造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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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1991)南经初字第25号。
2.案由:发明专利申请权。
3.诉讼双方
原告:曾某,女,35岁,在桂林市第二制药厂工作,现停薪留职。
委托代理人:王俭桂林市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委托代理人:耿文杰西第二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被告,曾某1,男,广西荔浦县人,现住荔浦县城西予城中路158号。
委托代理人:付某,广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教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长风;代理审判员:周燕萍黄芳
6.审结时间:1993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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