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故意伤害案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福清市公安局海口派出所

福建天月律师事务所

福清市海口电信局

福建建联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05)融刑初字第6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12月0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赵丽娟 单位: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对李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主要理由是:李某未戴安全头盔驾驶两轮摩托车,在交警陈某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并和赵某一起走向路中时,李某明知自己加速行驶的行为,可能会造成危害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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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05)融刑初字第6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案由:故意伤害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林燕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男,1982年1月24日出生于福清市,汉族,福清市公安局海口派出所协管员。
委托代理人:陈国亮福建天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男,1980年1月1日出生于福清市,汉族,福清市海口电信局临时工。2005年6月2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周伟督福建建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丽娟;审判员:游爱民;人民陪审员:高由澄
6.审结时间:2005年12月7日(经本院院长批准依法延长审限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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