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诉张某房屋抵押贷款合同案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海南省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

海口市煤建公司

文书字号: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海口房终字第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1月2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彤 单位:
1.本案诉讼主体之一是典当行,典当行是经各省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股份制金融企业,是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我国的典当业实际上从事的是一种质押借款活动,属金融业务范畴。随着我国当前典当业的发展,以房屋等不动产作为出质物从事典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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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1996)新民初字第6号。
二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海口房终字第1号。
2.案由:房屋抵押贷款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杨某,女,1914年出生,汉族,海南省琼山市龙塘镇三桥管理区玉林李村人,现住海南省海口市。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吴坤卿海南省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张某,男,1960年6月出生,汉族,原海口市煤建公司职工,原住海口市,现被拘留于澄迈县看守所。
第三人(被上诉人):海口真诚典当行。
法定代表人:聂某,总经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韦庆忠;代理审判员:曾贞郑忠东。
二审法院: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袁卫衡;代理审判员:何连科王彤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5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1月27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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