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某故意毁坏财物案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辽阳市锦隆化工厂

辽阳中环律师事务所

辽阳中环律师事务所

辽阳市发达汽车修理部

辽阳市文圣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辽刑终字第11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11月2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焕 单位:
本案的审判焦点主要集中在被告人贾某的犯罪行为如何定性。二审法院审理后合议庭认为:原审法院依据被告人贾某为了盗窃汽车零件的目的而将车开走的供述,将被告人贾某的行为认定为构成盗窃罪,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贾某最初是为了盗窃汽车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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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1999)太刑初字第43号。
二审判决书: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辽刑终字第113号。
2.案由:盗窃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许乃森。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人):辽阳市锦隆化工厂。
法定代表人:崔某,辽阳市锦隆化工厂厂长。
一审委托代理人:蔡玉环辽阳中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巴一辽阳中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贾某,男,1980年3月9日出生,汉族,辽阳市人,初中文化,系辽阳市发达汽车修理部雇工。1999年2月8日因本案被拘留,2月21日被逮捕。
二审辩护人:李义辽阳市文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郭志才;审判员:黄慧;代理审判员:肖进。
二审法院: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高田;代理审判员:张焕刘大钧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9年9月24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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