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诉辽阳县环境保护局环境污染行政处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重审一审
代理律所:

辽宁省鞍山市司法局法律服务中心

辽宁省德远律师事务所

辽宁省辽阳县环境保护局

辽宁省辽阳县环境保护局

文书字号:
辽宁省辽阳县人民法院(2002)辽行重字第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10月0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蔡贵兵 单位: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从案情上看,并不复杂,尽管原告人(上诉人)对是否造成污染的事实有异议,但有有关部门的鉴定结论做证据,这一事实应该得到认定。但为什么该案经过了这么多次审理?主要还是程序上的问题。这里所说的程序问题,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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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辽宁省辽阳县人民法院(2002)辽行初字第9号。
二审裁定书: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辽行终字第22号。
第一次重审一审判决书:辽宁省辽阳县人民法院(2002)辽行重字第2号。
第一次重审二审裁定书: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辽阳行终字第8号。
第二次重审一审判决书:辽宁省辽阳县人民法院(2003)辽县行重初字第4号。
第二次重审二审判决书: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辽阳行终字第56号。
2.案由:不服环境污染行政处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苏某,男,辽宁省鞍山市人,个体户。
委托代理人(初审一、二审):马杜玲、王有东,辽宁省鞍山市司法局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第二次重审一、二审):张绣程辽宁省德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辽宁省辽阳县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沈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初审一、二审):韩某、董某,辽宁省辽阳县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第二次重审一审):董某,辽宁省辽阳县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解某,男,辽宁省辽阳县人,农民。
4.审级:二审、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辽宁省辽阳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艳秀;审判员:范旭春谷春胜。
二审法院: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秀杰;审判员:由风富德义。
第一次重审一审法院:辽宁省辽阳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峰;审判员:王丽君刘永铸。
第一次重审二审法院: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秀杰;审判员:由风富德义。
第二次重审一审法院:辽宁省辽阳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永生;审判员:张孝军、孙培鸿。
第二次重审二审法院: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兰涛;审判员:富义德、由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2年2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2年7月15日。
第一次重审一审审结时间:2002年10月9日。
第一次重审二审审结时间:2003年2月25日。
第二次重审一审审结时间:2003年9月4日。
第二次重审二审审结时间:2003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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