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诉孙某1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纠纷案 民事 房屋买卖合同 合同效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

辽宁子耕律师事务所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

辽宁子耕律师事务所

辽宁燕郡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12)义民二初字第00931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邹国前

赵德林

张莉莉

代理律师:

沈燕铭

曹慧君

李文一

法官解说
本案审理的重点在于原告下属的中国工商银行锦州市分行营业部义县分理处与被告孙某1、孙某2签订的《锦州市城市农村房屋买卖契约书》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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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字号: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12)义民二初字第0093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买卖合同无效纠纷。
3、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解放路五段24甲。
负责人李某1,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沈燕铭,辽宁子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某,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职员。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孙某1。
委托代理人曹慧君,辽宁子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孙某2。
委托代理人李文一,辽宁燕郡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及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邹国前,审判员:赵德林,代理审判员:张莉莉
6、审结时间:2012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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