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诉南京市公安消防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案由:
公安行政管理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南京雄文造纸厂

南京大量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宁行终字第8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12月1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立明 单位:
本案的核心问题就是对“不履行法定职责”如何理解的问题。不履行法定职责,从行政法学的角度来讲,就是行政不作为。关于行政不作为,学术界争论较大,但基本观点是相同的,即负有作为义务而不作为。在实务中考察行政不作为一般采取以下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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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2000)白行初字第32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宁行终字第84号。
2.案由:诉公安消防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3.诉讼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冯某,男,1942年12月16日生,汉族,南京雄文造纸厂退休职工,住南京市。
被告(被上诉人):南京市公安消防局。
法定代表人:计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胡某,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乔某,该局干部。
第三人:南京万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花贵侃南京大量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燕静;审判员:周彬李璇。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立明;审判员:谢向阳赵崇凯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0年8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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