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4)全刑初字第00093号刑事判决书。
3、控辩双方
公诉机关: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苏某某、郭某1、丁某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有亮;审判员:高红;人民陪审员:王琪。
(二)诉辩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至2013年7月份,徐某某在互联网开办个人网站999宝藏网。徐某某为提高999宝藏网人气和收益,鼓励会员发布、传播未经微软公司授权的封装微软操作系统软件。被告人周某某、苏某某、郭某1系999宝藏网注册会员。三名被告人未经微软公司许可,上传经自己封装的微软操作系统软件,供会员下载使用。封装的操作系统内以捆绑应用软件、锁定浏览器主页等形式,与应用软件厂商等第三方合作,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周某某2009年至2013年10月份期间,从第三方收取推广费110余万元。被告人苏某某从第三方收取推广费99余万元。被告人郭某1从第三方收取推广费为15万元。被告人丁某于2007年10月份在999宝藏网注册,后提升为网站管理员,其明知网站上发布了大量未经微软公司许可的侵权微软操作系统软件贴,仍进行评测、回复、加精、加亮等管理操作。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苏某某、郭某1,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计算机软件,被告人丁某明知他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利用999宝藏网向公众传播他人计算机软件,而为其传播行为提供帮助,系共犯,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四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三)事实和证据
全椒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查查明:2007年至2013年7月份,徐某某(另案处理)在互联网开办个人网站999宝藏网。案发前,网站服务器位于安徽省易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全椒双线机房。999宝藏网系论坛模式,下设电脑综合、移动设备、宽带娱乐、文艺休闲、站务管理板块,各板块下设子版块。徐某某为提升网站人气,获取更多利益,鼓励会员在该网站上发布、传播未经微软公司授权的封装微软操作系统软件,并以会员制方式传播该软件。至案发前,999宝藏网共提供封装软件微软WindowsXP、微软Windows7、微软Windows8、微软Windows Server2003、微软Windows Server2008等侵权操作系统下载贴4000余个供会员下载,注册会员中有下载权限者28860个。
被告人周某某,网名流言飞鱼,系999宝藏网注册会员。被告人苏某某,网名蓝色动力,系999宝藏网系统封装板块版主。被告人郭某1,网名雷野,系999宝藏网操作系统板块下Windows7及WindowsXP板块版主。被告人周某某、苏某某、郭某1分别于2009年、2010年下半年、2010年底起,未经微软公司许可,在999宝藏网上传各自封装的微软操作系统软件,供会员下载使用。封装的操作系统通过捆绑应用软件、锁定浏览器主页等形式,与应用软件厂商等第三方合作,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周某某从第三方收取推广费用110余万元。被告人苏某某从第三方收取推广费用99余万元。被告人郭某1从第三方收取推广费为15万元。
被告人丁某于2007年10月份成为999宝藏网注册会员,后被徐某某提升为论坛管理员,协助网站日常管理。被告人丁某明知网站上发布的大量操作系统软件未经微软公司许可,仍对侵权软件贴进行评测、回复、加精、加亮等管理操作,为此,被告人丁某获违法所得48000元。
2013年10月10日,被告人郭某1书面向微软公司赔礼道歉,取得了微软公司的谅解。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苏某某、郭某1、丁某分别退赔110万元、57万元、15万元、4.8万元。被告人苏某某母亲身患重病,其违法所得主要用于母亲治病及家庭生活所需。被告人郭某1父亲郭某某2系智力残疾四级,家庭困难,低保户家庭。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微软公司说明、版权公证书、银行交易记录,勘验笔录,鉴定书,证人江某某、杨某某的证言,四名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
(四)裁判理由
全椒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苏某某、郭某1、丁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计算机软件,情节特别严重。公诉机关指控四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四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退赔全部推广费,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苏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退赔大部分推广费,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1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退赔全部推广费,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1向微软公司赔礼道歉,取得了微软公司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明知他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传播盗版计算机软件而提供帮助,是共同犯罪,因在共同犯罪中处于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丁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退赔全部违法所得,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苏某某、郭某1、丁某具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被告人周某某辩护人提出"推广费存在重复计算,以2011年1月13日6551元基数,按28个月计算,被告人违法所得为551197.22元;徐某某注册999宝藏网为被告人侵犯著作权提供平台,被告人属于从犯。"的辩护意见、被告人苏某某辩护人提出"徐某某是999宝藏网的站长,被告人受其唆使才在网站上传未经微软公司许可的封装软件,被告人应属从犯。"的辩护意见,经审查,徐某某与被告人周某某、苏某某均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 且被告人周某某、苏某某积极主动地实施了侵犯著作权犯罪行为,被告人周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推广费中有合法收入的观点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故两辩护人此节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周某某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愿意交纳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被告人苏某某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违法所得主要用于家庭生活所需,建议给予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被告人郭某1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一贯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因家庭困难,为了自食其力,完成学业,导致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可见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被告人向被害单位微软公司赔礼道歉,取得了被害单位谅解。建议给予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被告人丁某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并已退赔违法所得。希望给予被告减轻、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已予采纳并在量刑时充分考虑。
(五)定案结论
根据四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周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二万五千元;
二、被告人苏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三、被告人郭某1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七万元;
四、被告人丁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五、被告人苏某某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宣判后,公诉机关未抗诉,各被告人均未上诉,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六)解说
1、上报本案的目的是引起社会对保障著作权的重视。随着著作权经济价值的不断增加,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越来越猖獗,已严重侵犯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从滁州市法院受理的案件看,侵犯著作权案件逐年上升。如何有效遏制此种犯罪行为,是摆在人民法院面前的重大课题。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打击一批,教育一批、引导一批,使人民群众能够在法律框架内合理使用他人的智力成果。本案在审理中,法院主动邀请人大代表等社会各界人士参与旁听庭审,就是为了更好发挥审判的打击、教育、引导、宣传作用。从法律规定看,该罪具有以下特征:第一,本案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的著作权、与著作权相关权益人对其传播作品享有的权利,以及国家对文化市场的管理秩序。第二,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录像制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制品,出版他人享有的出版权的图书,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第三,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第四,本罪的主题是一般主题。本案中被告人为营利为目的,多次下载、链接微软公司开发的软件向公众传播,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几被告人主观上处于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下载、链接他人开发的软件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违法了我国著作权管理法规,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扰乱了国家对文化市场的管理秩序,几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2、侵犯著作权罪与非罪的界定,
可从以下二点进行区分和认定:
首先,行为人主观方面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如果行为人实施侵犯著作权出于科研等其他目的的,不构成本罪;
其次,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和其他严重情节是区分侵犯著作权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主要标准。"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和"有其他严重情节"是选择性要件,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即可构成本罪,无需同时齐备。
3、本案中是否存在主从犯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根据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共同犯罪人可分为主犯、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审理中周某某、苏某某两人的辩护人两被告人在徐成林开办的999宝藏网实施犯罪,徐某某应为主犯,两被告人应为从犯。从本案看,两被告人虽然在徐某某开办的网站上实施犯罪,在犯罪中,徐某某与周某某、苏某某之间是各自独立的,没有实施犯罪的意思联络,即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也就是说徐某某与周某某、苏某某不是共同犯罪,当然不存在主从犯问题。
(高红)
【裁判要旨】侵犯著作权罪与非罪的界定可从两方面进行区分和认定:首先,行为人主观方面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如果行为人实施侵犯著作权出于科研等其他目的的,不构成本罪;其次,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和其他严重情节是区分侵犯著作权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主要标准,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即可构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