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诉武夷山市国家旅游度假区建设发展总公司等案 土地使用权转让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南平夷顺律师事务所

武夷山市法律援助中心

武夷山国家旅游度假村建设发展总公司

文书字号: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2001)武民初字第55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12月3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杨建新 单位:
法院审理合同纠纷案件,首先应当审查所涉及的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本案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忽视了这个关键问题,只是一味地争论是否违约、能否解除,如果我们的审判人员就案办案就有可能陷入当事人的误区,单就是否违约、能否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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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2001)武民初字第550号。
2.案由: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吴某,男,196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武夷山市。
诉讼代理人:林永铭南平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某,男,197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武夷山市。
诉讼代理人:陈泽山,武夷山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第三人:武夷山国家旅游度假区建设发展总公司,住所地:武夷山市中山路40号。
法定代表人:石某,主持工作。
诉讼代理人:张某,武夷山国家旅游度假村建设发展总公司职员。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建新;审判员:吴锡钦张丽
6.审结时间:200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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