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占某、彭某与被申请人徐某民间借贷案 自行委托;鉴定结论;证明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武夷山市“148”法律服务所

福建夷顺律师事务所

福建夷顺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2011)武民再初字第3号
审理法官:

徐群坚

张丽

左承彪

代理律师:

严小华

法官解说
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关于“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与“法院委托鉴定”的证明力如何掌握。根据《证据规定》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
展开

一、首部

(一)裁定书案号: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2011)武民再初字第3号。
(二)案由:民间借贷。
(三)诉讼双方: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占某。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彭某。
两申请再审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吴仁淋,武夷山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徐某。
委托代理人严小华,福建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翘秀,福建夷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四)审级:一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群坚;审判员:张丽左承彪
(六)审判时间:2011年12月14日

相关案例推荐

本案法律依据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