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人民政府诉广东天乙集团有限公司、苏某、郭某、江某环境污染侵权案 环境公益诉讼
案由:
环境污染侵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佛中法民一终字第58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07月0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方菲 单位: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本案是一宗特殊的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案件,它的特殊意义在于:
第一,该诉讼是由检察院以支持起诉的方式推动形成并予以推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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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9)南民一初字第2543号。
二审判决书: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佛中法民一终字第587号。
2.案由:环境污染侵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丹灶镇政府),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镇长。
委托代理人:许雪梅佛山市南海区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钟某,系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法律服务所副所长。
被告(上诉人):广东天乙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乙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
法定代表人:胡某。
委托代理人:叶剑军、华敏广东通法正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某,男,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
被告:郭某,男,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现在广东省佛山监狱服刑。
被告:江某,男,住广东省广宁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人员:审判员:张文炎。
二审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健南;代理审判员:刘斯华吕倩雯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9年7月2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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