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等诉佛山市阳光陶瓷有限公司等人身损害赔偿案 公司对员工宿舍发生的伤害案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自贡市大安区便民法律服务所

广东中信致诚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88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12月1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周淑华 单位: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本案是一起发生在公司宿舍两个员工之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主要涉及下列问题:
1.被告阳光公司是否与被告何某构成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三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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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05)三法民壹初字第600号。
二审判决书: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886号。
2.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陈某,男,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人,系受害人陈某1的父亲。
原告(上诉人):何某,女,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人,系受害人陈某1的母亲。
委托代理人:廖长生,自贡市大安区便民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告(被上诉人):佛山市阳光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达、翁彤瑾,广东中信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何某,男,1983年4月2日出生,瑶族,湖南省江永县人。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周淑华。
二审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学军;代理审判员:林炜烽吴健南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5年7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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