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等诉重庆春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业主共有权案 业主共有权 临时公约 合同 冲突
案由:
业主共有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忠县黄金花园

忠县黄金花园

重庆冠凯律师事务所

重庆冠凯律师事务所

重庆春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春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

上海经纬律师事务所

重庆名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名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名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名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0413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姜长城

刘丽苹

毋向娟

代理律师:

杨义禄

范桂华

徐江柳

法官解说
物业管理用房和设施是属于商业小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共有部分,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最小法定面积或标准配置物业管理用房和相关设施,并当依诚实信用原则遵守约定。当《商品房买卖合同》与《业主临时公约》对物业用房或设施约定内容不一致时,...
展开

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2013)忠法民初字第03157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0413号民事判决书。
(二)案由:业主共有权纠纷。
(三)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胡某等100位业主。
诉讼代表人:胡某,男,忠县黄金花园业主。
诉讼代表人(二审):黄某,男,忠县黄金花园业主。
委托代理人(一审):杨义禄、范桂华,重庆冠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重庆春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龙公司),住所地忠县忠州镇州屏环路52号。
法定代表人:方健宇,重庆春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一审):汤某,男,重庆春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徐江柳,上海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名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洲公司),住所地忠县忠州镇北山路32号。
法定代表人:刘光辉,重庆名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何某,男,重庆名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一审):冉某,女,重庆名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二审):刘某,重庆名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独任庭组成人员:审判员:肖玉奎。
二审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姜长城;审判员:刘丽苹;代理审判员:毋向娟。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4月1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