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陈某1离婚后财产案 婚后财产分割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镇江市电视台

江苏镇江金华通律师事务所

镇江市中华路街道办事处

江苏省镇江市中华法律服务所

江苏镇江金华通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2002)京民一初字第5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06月2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吴成 单位: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次性住房补贴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此,目前的《婚姻法》及相关解释未作明确规定,但在审判实践中,这一问题已随着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而日益突出,所以正确认定该财产的性质,对于此类纠纷的处理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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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2002)京民一初字第53号。
2.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陈某,女,1956年3月出生,汉族,江苏省邗江市人,镇江市电视台职工。
诉讼代理人:沙京江江志正江苏镇江金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1,男,1955年9月出生,汉族,江苏省镇江市人,镇江市中华路街道办事处干部。
诉讼代理人:张宏军,江苏省镇江市中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邓铭琛;人民陪审员:刘美玲高志华
6.审结时间:2002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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