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社会调查中心不服镇江市统计局统计管理行为案
案由:
公安行政管理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镇行终字第2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07月3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于文 单位: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
1.原告的行为是否受统计法律、法规调整。原告认为《统计法》授权国务院对民间统计调查活动另行规定,而此规定目前尚未出台,自己作为工商核准的民间调查企业所做的民间统计调查不应受《统计法》约束。所谓民间统计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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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1997)行初字第11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镇行终字第22号。
2.案由:不服统计管理行为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镇江市社会调查中心。
法定代表人:杨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汤道平镇江市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白拯国镇江市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镇江市统计局。
法定代表人:施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朱某,该局教育法规处副处长。
委托代理人:陈合佳镇江市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田载俊;审判员于文徐明。
二审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万玉;审判员仲继光张春俊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4月24日(依法延长审限)。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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