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诉华某离婚案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离婚后财产分割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四川绵阳太白律师事务所

四川绵阳维权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04)江油民初字第29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10月2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宇龙 单位: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以下两个方面:(1)讼争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家庭共同财产,被告是否转移夫妻共同财产;(2)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如何进行分割。
1.讼争的财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是否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在离婚后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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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04)江油民初字第295号。
2.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何某,女,汉族,盐亭县人,住江油市。
诉讼代理人:何某1,女,小学文化,盐亭县人,住盐亭县,系原告的母亲。
诉讼代理人:武敏四川绵阳太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简阳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江油市。
诉讼代理人:杨善权,四川绵阳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华某1,男,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简阳市人,住江油市,系被告华某的父亲。
第三人:何某,女,汉族,四川省简阳市人,住江油市,系被告华某的母亲。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守龙;审判员:徐秀琳;代理审判员:余光
6.审结时间:2004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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