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某诉赵某离婚后财产案 停车位使用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理学院

北京市中满律师事务所

北京人民广播电台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二中民终字第1638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09月1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胡建勇 单位: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华亭嘉园B2-23停车位使用权是否属于赵某与常某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根据赵某与北京华远健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华亭嘉园机动车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分期付款)》之规定,华润公司将其所有的B2-23号停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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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0)朝民初字第13988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二中民终字第16389号。
2.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常某,女,满族,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理学院会计师,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代理人:米保平北京市中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男,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代理人:孙某,女,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汉族,北京人民广播电台工程师,住北京市朝阳区。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人员:审判员:张莉。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胡建勇;审判员:屠育刘洋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5月2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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