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等抢劫、寻衅滋事、盗窃案
案由:
寻衅滋事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镇江市技工学校机964

镇江市技工学校机964班

江苏省镇江市华通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1998)京刑初字第12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08月0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史友兴 单位: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夏某犯有盗窃罪的事实和定性均无异议,但对徐某、夏某1998年2月22日和徐某、李某2月25日的行为应如何定性产生了四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徐某、夏某2月22日和徐某、李某2月25的行为均构成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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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1998)京刑初字第122号。
2.案由:徐某等抢劫、寻衅滋事、盗窃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经阁。
被告人:徐某,男,18岁,汉族,江苏省丹徒县人,无业。1998年3月26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徐某未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被告人:夏某,男,19岁,汉族,江苏省丹徒县人,镇江市技工学校机964班,学生。1998年3月26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夏某未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被告人:李某,男,18岁,汉族,江苏省镇江市人,镇江市技工学校机964班学生。1998年3月26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金荣、吴振龙,江苏省镇江市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红斌;代理审判员:高莉莉戴长喜
6.审结时间:1998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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