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等抢劫案
案由:
抢劫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河南省淮滨县航运公司

河南省西平县航运公司

镇江昆仑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1999)京刑初字第22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11月1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黄玲 单位:
1.定罪问题。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三被告人及指定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及定性均未提出异议,是抢劫罪还是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与法院判决的分歧,正是本案的关键问题。
(1)抢劫罪和寻衅滋事罪中的强拿硬要在法律特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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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1999)京刑初字第225号。
2.案由:李某等抢劫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镇江市大港地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朱莉莉。
被告人:李某,又名李某1,男,1975年3月21日生,汉族,丹徒县人。1999年7月28日因本案被逮捕。
李某未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被告人:王某,男,1968年12月3日生,汉族,河南省淮滨县航运公司职工。1999年7月28日因本案被逮捕。
王某未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被告人:王某1,男,1952年6月26日生,汉族,河南省西平县人,文盲,河南省西平县航运公司职工。1999年9月29日因本案被逮捕。
指定辩护人:陈庚镇江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戴长喜;人民陪审员:李修远刘美玲
6.审结时间:1999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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