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罗某1刑事附带民事案 民事 刑事附带民事 侵权 鉴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2012)万源民初字第1591号
审理法官:

罗霞

刘青松

苏江

代理律师:

罗光银

法官解说
该案例的主要意义在于合议庭对当事人反复申请鉴定的请求及时正确的予以了驳回。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认为针对其身体受到的伤害,万源市公安局与达州市公安局作出的鉴定结论为重伤,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不服申请重新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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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2.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3.诉讼双方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暨反诉被告人:陈某,女,生于1965年10月10日,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万源市人,住万源市,无业。
诉讼代理人:潘某,男,生于1964年5月25日,汉族,初中文化,住万源市。系陈某丈夫。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暨反诉原告人:罗某1,女,生于1972年5月7日,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万源市人,住万源市,无业。
诉讼代理人:罗光银,四川天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杜某,男,生于1966年3月15日,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万源市,个体工商户。系罗某1之夫。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罗霞;代理审判员:刘青松;人民陪审员:苏江。
6.审结时间:2012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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