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危险驾驶案 危险驾驶罪;醉酒;危害公共安全
案由:
危险驾驶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2011)刑初字第00165号
审理法官:

梅果

朱印美

王海娜

法官解说
本案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罪名,饮酒血液中乙醇含量超过80mg/100ml就构成醉酒,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对不特定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威胁,就构成危险驾驶罪。基于危险驾驶的社会危险性,以及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所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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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2011)刑初字第00165号。
2.案由:危险驾驶。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某,男,1975年1月18日出生于安徽省滁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梅果;人民陪审员:朱印美、王海娜。
6.审结时间:2011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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